不服治安拘留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不拘留吗?

不服治安拘留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原则上是要继续执行拘留的,但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时,可以停止执行:

-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作出治安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若认为继续执行拘留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如被拘留人存在特殊身体状况等,可决定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执行拘留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可决定停止执行。
-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例如申请人有紧急的工作任务需要其亲自处理,且该任务对社会或他人有重大影响,停止执行拘留不会对社会秩序等造成危害,行政复议机关可能会批准停止执行。
-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如果有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形下治安拘留应停止执行,也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就可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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